在两岸间进行诈骗的多数情况是,诈骗首要嫌疑人是台湾人,他们通过直接雇佣台湾人或者在大陆培训人员进行呼叫诈骗,同时在台湾开设多个账号,并由台湾方面的车手取款。
也就是说,电信诈骗的上游在大陆,下游在台湾。在2009年4月《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之前,台湾当局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予以严厉打击,但成效甚微,因为只能抓捕“车手”,无法擒获实施诈骗的头目,控制诈骗的上游。台湾警方对诈骗集团的多次扫荡也证明,落网的诈骗分子多是集团内部最底层成员,头目则逍遥法外。
电信诈骗的上游在大陆
据统计,2009年6月至2012年12月,台湾刑事局在大陆的协助下,共侦破电信诈骗集团497件,逮捕9049人。其中,两岸合作侦破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39件,逮捕4412人(包括台湾嫌疑人2670人、大陆嫌疑人1696人)。
在两岸警方的共同努力下,岛内电信诈骗案发数量和涉案金额大幅下降,从2008年的4万余件下降至2012年的2万余件。至于诈骗案件损失金额,则从2008年的117.5亿元(新台币,下同)下降到2012年的44亿多元。
正如叶毓兰所分析,张华也强调,虽然两岸共同打击电信诈骗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电信诈骗仍是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台湾法令对电信诈骗犯的刑罚不足。
电信诈骗仍是屡禁不止
一般情况下,诈骗集团的主嫌犯往往只判一两年的有期徒刑,共犯也不过是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可以易科罚金(用缴纳罚金的方式代替原宣告的刑期的制度)。因此,电信诈骗多数是累犯,往往后脚刚刚迈出监狱大门,前脚重又踏入诈骗集团。
与台湾相比,大陆对电信诈骗的严惩力度较大。2011年菲律宾曾将14名台籍嫌犯遣返大陆,一名台湾电信诈骗分子在大陆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犯罪分子也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此外,张华还表示,台湾和大陆对第二类电信(向电信固网及行动电话等第一类电信业者租用,主要从事网络电话服务及语音单纯转售服务等)的管理不够规范,也是犯罪分子进行大规模诈骗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