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中国地方官无从得知井泽弥喜太曾前往钓鱼岛偷猎,所以只能按惯例救助日本海上遇难人员并协助他们回国。沿海中国人的大爱善举,怎么能成为日本拥有钓鱼岛的“证据”呢?事实上,直到1895年日本殖民统治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之后,井泽弥喜太才得以在钓鱼岛、黄尾屿常住并进行殖民开发。
据井泽弥喜太的长女井泽真伎称,她1901年出生在黄尾屿。1972年1月8日井泽真伎留下宝贵的历史证言指出:“当时的日本政府也知道中国早已经对该岛屿命过名,后来通过日清战争(甲午战争)将其与台湾一同抢夺过来,并于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正式编入日本版图。日中两国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关系,此时日本提出要将其占为己有的无理主张是错误的。日本战败时曾承诺将台湾以及当时一并抢夺的岛屿归还中国,尖阁列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理所当然地应该归还给它的故乡中国。” 这才是历史的真相。
钓鱼岛
近年来,日本外务省网站还展示了一些当年日本人登岛开发的照片,以证明钓鱼岛属于日本,这根本站不住脚。因为这些照片记录的都是1895年日本殖民统治台湾后对钓鱼岛进行殖民开拓的情形。古贺辰四郎1895年6月10日才向日本政府申请租借开发钓鱼岛,1896年9月获准。
古贺承认,其主要背景是日本在甲午战争获胜后拥有了这些岛屿。日本通过甲午战争窃占钓鱼岛及整个台湾所依赖的《马关条约》,在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已被废除 。拿出几张日本殖民统治台湾时期对钓鱼岛毁灭性开发的照片来证明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莫非日本还要将当年在中国大陆和台湾进行殖民掠夺的照片也作为日本拥有这些领土的依据?
钓鱼岛
三、决定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的是《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
日本外务省主张,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由1952年生效的《旧金山和约》决定,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则“不能对日本的领土处理形成最终的法律效果”。
这是日本政府对战后国际法及国际秩序的公然否定,推翻了1945年日本政府在投降书中所作承诺,性质恶劣。1951年《旧金山和约》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与,从未得到新中国政府的承认。
中国的领土主权当然不能由美日两国的任何条约和协定来决定。同年9月18日,时任中国外长周恩来发表声明表示:“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订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