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被指定"代表"中国的仲裁员投票支持菲律宾让人匪夷所思。2006年8月25日,中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
国际海洋法法庭日籍庭长柳井俊二
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强制管辖。在这点上,中国占据绝对优势。
不过,菲律宾政府故意避开第298条的排除适用,提出条约适用和解释的诉讼请求,绕过涉及领土主权问题的实质。本案荷兰籍仲裁员松斯几年前就曾公开撰文认为岛礁地位与划界和主权问题密不可分,但现在却出尔反尔。
南海仲裁案
特别是被指定"代表"中国政府的仲裁员本应公正支持中国立场,但在本案程序阶段裁决中,这位仲裁员不仅没为中国政府说一句公道话,反而投票赞成菲律宾的诉讼请求。最终,五位仲裁员在表决中一致支持菲律宾,故意回避主权、海洋划界等实质问题,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仲裁员的职业良知以及裁决本身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