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所谓“敌国条款”,是指二战结束以后世界反法西斯同盟为防止侵略战争再次上演,对日本等战时敌国所订立的约束性条款。
敌国条款主要是指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的规定。
其中第107这样规定:“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授权执行之行动。”
条款写得比较晦涩,而且是直接翻译过来的,可能很多人都看不太明白。
(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签字仪式在美国旧金山“老兵战争纪念馆”举行。)
大家先别着急,对于“敌国条款”的含义,有权威学者归纳和概括了以下四点:
一、如果日本、德国和意大利几个法西斯轴心国家的侵略政策复活,地区协定组织或者反法西斯同盟国可以采取和平手段和“强制行动”解决。
二、对于日本、德国和意大利几个法西斯轴心国家的领土,反法西斯同盟国有权进行分割,并交由联合国进行托管。
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反法西斯联盟对于日本、德国和意大利这几个法西斯轴心国家所采取的授权以内的行为(包括战争、占领与分割领土等),都是合法有效的。
四、如果日本、德国和意大利等几个法西斯轴心国家再次侵略他国,那么,反法西斯同盟有权对它们直接采用战争行为(包括行使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权),无需提前向联合国安理会申请批准。
权威学者将“敌国条款”概括得可谓是简单明了,尤其是第四条的解释,更是重点中的重点,套用在我们中国身上就是:
只要认定日本有再次侵略的动机,便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动武,无须向联合国申请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