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复之发现,当时相关法律有的地方线条粗,执行起来问题较多,需要进行研究、补充,使之更精准。他建议,通过总结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惩治贪污条例》的立法经验和十年法治建设过程中执法的成功经验,在刑法、刑诉法和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对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规定,确定定罪处罚的标准,以有效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
“比如说回扣,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回扣严重,到底该怎么界定?是改革开放的润滑剂,还是经济毒瘤?”杨书文举例说,调研期间,经济界、企业界、法学界专家多次讨论,划定了一个标准,“明扣”不算犯罪,如签约购买一定数量产品可打折扣,但“暗扣”、阴阳合同则是违法的。
杨书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初是朝着特殊法方向起草反贪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比如《刑法》是实体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侦查,而在反贪初查阶段,能否采用调取、查封账号等必要的侦查手段,如何取证,属于程序法,反贪法试图将这两者打通。
是否赋予反贪局侦查手段,这在当时很有争议。肖扬曾撰文分析原因,一是大多数人不习惯用,不会用,甚至觉得没有必要对贪污贿赂犯罪使用侦查手段;二是思想不解放,根本就不敢提出使用侦查手段这一命题。
1990年,肖扬从广东调到最高检任副检察长,成为《反贪污贿赂法》研究起草领导小组的第一任组长。肖扬十分强调反贪机构一定要依法使用侦查手段。
他说,检察机关既然成立反贪局,就要有侦查权、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术,并且要使之法律化。他认为“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就是要以立法的形式统一反腐败工作。反腐败是否彻底,是否坚决,关键还是要依法反腐,走法治化道路”。
1993年4月,最高检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反贪法》研究起草论证会。当时草案已经写到第五稿,会上有人直接指出 “稿子不行”,对全国各地反贪实践情况、经验教训和对世界范围内最先进的反贪污腐败经验这三方面,都没有很好地总结。会后不久,杨书文和吉林省行政学院政法部主任周其华被调进最高检,专门参与《反贪法》的起草,周其华后来成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当时负责执笔起草的有一二十人,在最高检旧楼2层的一间办公室工作。那是一幢3层高的苏联式建筑,厚墙小窗,屋内地面铺着旧木地板,走上去嘎吱嘎吱地响。斑驳的水泥楼梯上,每天都有人抱着资料跑上跑下,来自全国各地的最新情况汇集到小楼2层的办公桌上,法案起草实际上调动了全国力量。比如研究离退休干部利用原来影响力犯罪的问题,最高检发出题目,全国各省都要搞调研,限期上报。起草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也要经常到基层征求意见。
罗辑当时的主要精力还放在办案上,兼顾指导《反贪法》起草,任反贪污贿赂法研究起草小组副组长,杨书文和周其华定期向他汇报工作。每起草完一稿,先是组内讨论、找问题,再请专家座谈。一边呼吁人大立法,一边进行起草。
为防止走漏案件消息,罗辑要求检察机关,初查阶段不需要向任何有关部门报告通气。初查结束,需要逮捕审讯时,再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是在我主持下制定的,也是经中央批(准)的。”罗辑说,这一办案原则也写入了当时的《反贪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