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原来没管那么多事,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审批权越来越多。”罗辑举例说,从钢材、煤炭,到常见的水泥,都有计划指标。拿到这些指标,转手卖到市场,就是一笔启动资金,那时一个进口车指标就能卖两万多元。
1988年底,时任最高检检察长的刘复之向中央报送了一个《关于检察机关把反贪污受贿列为打击经济犯罪重点的报告》。《报告》把《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以及检察院的有关机构设置、职责功能都详细地罗列了出来,并明确提出,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该报告获得中央认可。
1989年5月5日,刘复之率领中国检察代表团访问新加坡、泰国,时任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肖扬以代表团副团长身份随同。飞行途中,刘复之向肖扬说了他关于建立惩贪系统机制的设想,问肖扬:能否在广东先试验一下,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一个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加强侦查工作?肖扬表示赞同。肖扬后来在他的《反贪报告》一书中回忆,他酝酿已久的建立惩贪系统机制的设想与刘复之的想法不谋而合。此前,为解决“经打办”撤销后案源不足、推动反贪机制改革等问题,肖扬已经主导在深圳建立了全国首个经济罪案举报中心。
访问回国后,肖扬很快将他《关于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若干设想》发表在1989年第5期《现代法学》上。肖扬主张,“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以下简称“反贪局”),是一个隶属于检察机关,比检察机关低半格,有权威,手段齐全、装备精良、反应灵敏、有相对独立性的反贪污贿赂专门侦查机构。它集举报分类、侦查预审、技术手段、信息存储、情报网络、预防犯罪于一身,形成反贪污贿赂“一条龙”。这些设想后来都得到了最高检同意和广东省委的批准。
1989年8月17日下午,刘复之看到“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将于第二天挂牌办公”的方案后,给肖扬打去电话,对“方案”只提出一点问题:机构名称。刘复之说:这个机构如果不是设立在检察院内,那么和中国现行法律关于贪污贿赂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就不符,与其这样,不如不设。刘复之的意见是,在“广东省”后面加上“人民检察院”几个字。1989年8月18日上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正式成立。
据不完全统计,自第一个反贪局诞生后五年,全国已有24个省的450多个基层检察院建立了反贪局。
上海大学主办的期刊《社会》曾刊文回顾,广东省反贪局成立后,最高检向全国推广了广东的改革经验,并于1992年向中央提出了在最高检内部设立反贪总局的改革构想。
当时在最高检贪污贿赂检察厅大要案指挥中心工作的杨书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初计划成立一个规格高、相对独立的部门,人员要高配,但未明确提出“副部级”。杨书文后来曾任最高检反贪总局副局长。
由于最高检主要办理副部级以上和中央各部委厅局级干部的相关案件,“张思卿构想,(反贪总局)应是一个副部级二级局。班子专配,提高反贪局规格,有利于查办握有重权的腐败分子。”罗辑回忆说,但当时各种时机还不成熟,这一构想没得到上级领导同意。
罗辑回忆,1993年换届后,张思卿出差到贵州、广西等地调研走私和贪污腐败等问题,罗辑随行。在回北京的路上,张思卿提出了新的工作指导方针:严格执法,狠抓办案。两个月后,罗辑从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调到贪污贿赂检察厅工作,马上经手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三位厅长涉嫌受贿案、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司长受贿案。
在办理了周北方、王宝森等系列案件后,“最高检觉得时机比较成熟了,(按)副部级规格,报请中央成立反贪总局,设专职的局长,不由副检察长兼任。”罗辑说,最终反贪总局成立,为正局级机构,但干部可以高配,当时还给各省下文件,各级反贪局局长必须进党组。
新成立的反贪总局共设立6个处室,分别为侦查一处、二处、三处、预防处、办公室和大要案指挥中心。罗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北京“二一三专案”表现出“案中案”的特点,当时直接参与办案的就有90多人,为此,反贪总局除已有的60名编制,常年从各省借调60人左右,共同办案,是当时最高检人数最多的二级局。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按张思卿的建议,制作反贪总局的牌子用上好的花梨木,长度只比最高检的牌子短5厘米。
起草反贪法
与反贪总局筹建同时推进的另一项工作,是反贪污贿赂法的起草。
“反贪污贿赂斗争是长期的,要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刘复之在他的回忆录中这样解释。1989年10月25日,最高检分别向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建议将“检察官条例”和“反贪污法”列入人大1991年立法计划的报告》,并提出,要抓紧《反贪污法(草案)》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