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系次要因素。患者自身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及术后并发症在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属于主要因素。
此外,东莞康华医院还曾经因产妇下腹痛入院却未能及时安排手术,导致胎死腹中而被产妇告上法庭。
根据裁判文书,司法鉴定称,该患者入院待产时病情复杂,诊治风险较大,属于高危产妇,而且患者有瘢痕子宫病史,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医方应在患者入院待产时告知其病情的严重性和拟建议实施的分娩方式并取得患方书面同意,但病历资料显示医方直至14时40分在发现胎儿宫内死亡后才取得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说明医方在患者入院时未及时告知患方孕妇的病情,故认为医方未善尽告知义务,存在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东莞康华医院未对患者下腹痛进行鉴别诊断、未持续胎心监测的过失行为与患者胎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胎儿死亡的另一因素,要承担原告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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