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高等非学历教育,也如前者一样,创收目标比重过大。从而,即使是短期脱产教育,也被搞得不伦不类——学历不算学历,成教不见成效,空有一堆来来往往的人装点门面。
教育部职教司负责人指出,在非学历教育过程中,部分高校在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逐利倾向,滋生了腐败风险,影响了高校品牌声誉。
针对这个问题,《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要求,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
对于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则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储朝晖指出,高校委托校外机构招生,就必然存在商业的委托招生的比例分成,就会有利益的驱动。因为利益的驱动,就会有不规范的行为。
不同层次的高校,供求关系不一样,商业发挥的作用也就不一样。这次提出规范,主要是针对过度的商业化行为。
当然,完全消除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商业性,可能性也不大。基于此,非学历教育不搞欺骗,在质量上达到要求,是最基本的原则。
储朝晖认为,规范高校的非学历教育,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是走市场,它就应该是一个规范的法治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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