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收入类型的复杂性,使得相关收入的征缴税款也变得复杂。带货主播的收入主要包括坑位费和佣金两部分。“坑位费”,即商家请主播带货时,为了占据直播中的一个时段而支付的上架服务费;而佣金则是销售提成,分成比例一般在20%~30%。而与带货主播不同,以展示才艺为主的秀场主播依赖打赏收入,内容型主播则是依靠软性广告植入赚钱。跟随相关爆款端游兴起的游戏直播,游戏主播除了打赏收入外还有游戏平台点播费、游戏推广费、游戏代言和销售提成等多种形式。
以打赏收入为例,施正文认为,观众打赏行为是获得娱乐服务的回报,主播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获得打赏收入,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非赠予,需要缴纳个税及增值税。蔡昌指出,主播获得的粉丝打赏,如果是先进入平台或销售企业账户,再由企业结算给主播,那么该打赏应算作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最终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如果该打赏直接进入主播的个人账户,则需作为偶然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作为衡量纳税义务的主要依据,核定主播们的真实收入则是另一项是关键步骤,也是最大的挑战之一。带货主播的坑位费和佣金收入是由第三方也就是品牌方支付的,核定收入时,要核查主播与品牌方之间的交易流水和有关直播间销售提成的合同条款。主要以用户在观看直播时赠送的礼物或打赏作为收入来源的秀场主播,礼物和打赏是由直播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结算给主播的,少数情况下是直接进入主播账户。收入核定采取直播数据和流水核查为主,相关合同为辅的核定方式。对于依靠软性广告植入赚钱的内容型主播来说,其收入主要以广告费的形式由品牌方或者广告公司提供。在对该类主播进行收入核定时,需从票据切入,结合转账流水进行税务检查。蔡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主播,税务机关在核定主播收入时,都要结合相关方开具的票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转账流水来看。
在资金流向异常复杂的直播带货行业,准确交易数据界定却是难点。直播带货行业不仅包括品牌方、主播、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当前还出现了撮合品牌方与主播,以及与主播所在经纪公司达成合作的中介公司等等,涉及多方合作。然而,每一场直播结束后由平台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GMV(商品交易总额)并不完全准确,除数据注水问题外,还涉及商品真实销售价格、尾款支付率、退货率等问题。
要界定其准确交易数据不仅需要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数据,还需要税务机关有较强的数据分析与税务稽查能力。蔡昌认为,要准确界定直播带货的交易数据,除了对数据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还需掌握电商平台涉及商品买卖、退换货的真实交易流水、品牌方与主播之间的结算周期与结算金额。
“税收洼地”上的避税套路
“双11”直播盛宴过后,李佳琦和薇娅两位头部网红收入大部分的税收核定却要在上海崇明岛上完成,这是很多人并不了解的。企查查显示,李佳琦名下6家个独企业中,4家位于上海崇明,薇娅(原名黄薇)名下7家个独企业也均设在上海崇明。
崇明岛位于长江的入海口,作为中国第三大岛屿,崇明岛却是一个著名的“税收洼地”。总部设在上海的一家税筹公司人员刘晓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地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已经延续多年,政策一直稳定。根据当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