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冈田表示,此次中国实施的《海警法》中明确规定,在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海上侵犯中国主权时,海警可以采取包括使用武器等在内的必要措施。
冈田透露,实际上,《海警法》实施后的2月6日,中国海警船曾尾随日本渔船进入钓鱼岛海域。警戒部署的日本海保厅的巡视船曾一度高度紧张,担心海警船会向其开火。
结果,与过去一样,海警船只是与巡视船并排而行,并未开火。
相比之下,美国海岸警卫队规定的使用武器条件是:对不服从停船命令的船舶或被飞机追踪而不停船的船舶,在警告射击的时候可以开火。而日本海保厅则规定不能对外国公务船只开火,但可以对民船使用武器。
日本曾两次在海上开火
冈田介绍,事实上,日本早就有过海上开火的行动。大约20年前,日本海保厅的巡视船曾与自卫队的舰船一起,在跟踪被怀疑为朝鲜间谍船的可疑船只后,向其开火。
这样的事情曾发生2次。一次是1999年3月23日,海上自卫队的反潜巡逻机在佐渡岛以西18公里的海上发现了2艘可疑船只。
海保厅出动了15艘巡视船及12架飞机,进行追踪。在可疑船只拒绝服从停船命令的情况下,海上自卫队根据海上警备行动命令,出动护卫舰向其开火。
这是海上自卫队成立以来的首次海上开火行动。同时,海保厅的巡视船也进行了超过1000发以上的警告性射击。
另一次发生在2001年12月22日,日方在奄美大岛海面发现可疑船只。
在从空中和海面进行了警告性射击后,由于可疑船只逃跑,日方根据海保厅法,动用机关枪向可疑船体进行了射击。激烈交火后,可疑船只最终爆炸沉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