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者迈乐文指出:“港督的法定权力达到这样的程度——如果他愿意行使自己的全部权力的话,他可以使自己成为一个小小的独裁者。”由此可见,港督治下的香港,根本没有什么民主可言。
港英当局在1985到1997年香港回归前的过渡期内,对香港制度任意地大改特改,尤其是在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任内(1992—1997年)。
地雷二:独裁的“立法局”变成民选的“立法会”
香港的立法局,有史以来就不是民选的。由于它一直由港督所指派,所以才叫“局“,意即它是行政当局的一部分。
但是在1995年,彭定康领导的港英政府破天荒地产生了一个民选的”立法会“。
彭定康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激进的、脱离香港社会实际、违背《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普选,来实现英国当局代理人继续掌控香港政局。
如英国媒体所说,要制造一个“期望高涨、无法满足的革命”。
地雷三:废除两个关键条例,煽动民众上街
有两个在港英时代对于维持香港治安非常关键的重要法规,被港英当局在回归前贸然取消了——一个是《公安条例》,另一个是《社团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