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选举制度修法,拆掉英国埋的6个地雷!
3月11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其基本原则就是“爱国者治港”。
从“港人治港”到“爱国者治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转变?
因为在1997年香港回归之前,英国政府和港英当局给我们挖了一堆坑、埋了一堆雷,暗中破坏一国两制,其流毒绵延至今。
看看港英当局给我们埋了多少雷吧——
地雷一:昔日港督就是个土皇帝
港英时期的香港,香港本地人实乃“有自由无民主”。
英国政府委派的香港总督掌握绝对权力,港督下设行政局和立法局,港督兼任两局主席,掌握行政和立法大权。
行政局名义上是决策机构,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个咨询机构,港督在需要的时候向行政局咨询,在不需要或发生紧急情况的时候可以免去咨询。
行政局的议员全部由港督委任。
立法局也是同样情况。除了港督兼任主席以外,布政司、财政司和律政司司长是3名当然的议员,其他议员全部为港督委任。
立法局的主要职能是向港督提供有关立法的参考意见,并根据港督的要求通过法律,其实只是港督的一个橡皮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