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给出了衡量是否触犯了阻断法案机制的标准,首先看国际法,其次看是否危害国家利益,再则看中方相关人员或企业是否受损,最后还有其他因素,主要是给因时制宜留下一定的操作空间。
第七条:
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撤销禁令。
如果商务主管部门裁定域外管辖权违反阻断法案,可发布三不条款,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相关企业不得承认执行和遵守有关长臂管辖权的禁令,这一条主要是给第三方企业设定的。
比如按照美国的制裁禁令,日本、韩国、台湾等等国家和地区的上游供应链企业,禁止向某中国企业供货。
那么,阻断法案触发后,这些第三方企业可以根据该条例,继续向中方企业供货,这相当于为相关企业提供了一个回旋空间,并把博弈权上交给中美层面,至于博弈结果如何,那就是他们无法触及的事了。
第八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第九条:
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豁免的除外。
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