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拒绝和统,对台湾实行“一国两制”政策条件就不再具备
关于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构想,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最初设想的基础上,1982年1月由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来的。
即“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1983年6月,他又对“一国两制”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阐释。此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构想逐渐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一项基本国策。
关于“一国两制”的基本点,主要包含四项内容:一是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二是两制并存。
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三是高度自治。
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
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
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四是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
如何评价“一国两制”的构想和政策呢?窃以为:
1、这一构想显示了中国共产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最大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