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要“造反”?是谁给香港高院这种勇气,公开挑战国家宪制?究其逻辑,还是源于香港那个普通法系(或称海洋法系)传统。
世界上关于法系划分有两个不同的标准,其一是根据文明特征将人类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五大法系,即海洋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
其二是二战后根据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划分为社会主义法系和资本主义法系。古代中国一直延续着自成一脉的中华法系,直到近代中断并消亡,清末立宪到民国的法制构造转而效仿大陆法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则依据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但如果将两个不同的标准并列,中国既倾向于大陆法系又倾向于社会主义法系。
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英美普通法在常识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