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种观念也不是英美国家与生俱来的,其精神起源可能来自17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之父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
柯克本人就是个普通法法官,由于普通法的特质,法官除了断案,还要撰写判例集,记录案例和审判过程中形成的理念原则。法律至上的精神源自他对“邦汉姆医生案”(The Bonham Case)的记录。
这个案件的原告是一位医学博士,名叫托马斯·邦汉姆。他控诉伦敦医师行会对他实行非法监禁。医师行会之所以敢监禁他,是依据国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颁布的特许状,这部特许状得到过定制法的认可和重申。而邦汉姆医生因为医师资格考试不通过,涉嫌无照行医,就被医师行会逮起来了。【6】
在该案件中,柯克全力支持邦汉姆,并写下:“当一项议会的法令有悖于共同权利和理性或自相矛盾,或不能实施时,普通法将其予以审查并裁定该法令无效。”【7】
换言之,柯克不打算承认国王特许状及已有法律的有效性,因为他觉得该法律不符合普通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