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没有持枪、二没有持刀、三没有攻击他人、四背对警察,赤手空拳、毫无威胁走了好长一段路,美国的警察同志早不制服、晚不制服,偏偏要在他去拉车门的时候,连开七枪,真有意思。
美国警察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你去拉车门,就可以怀疑你去车里拿枪,那我就可以怀疑你有“威胁性”,有威胁性我就可以开枪,开枪我就要把弹匣打完,因为我担心我手抖枪掉了,被你反杀——这是美国警察的传统逻辑,开枪就下死手,杀人就杀透,斩草除根,以绝后患。
然而正常人都知道,布莱克空手背对警察的时候,你完全可以上去制服他,几个人还按不住他?实在不行学明尼苏达警察,用膝盖压脖子啊?非要等人家去拉车门,再开枪往死里打?这不等于钓鱼执法么?
美国警察对于平民几乎有无限的权力,无论有没有证据,他让你趴下你就得趴下,他让你留步就得留步,稍微反应慢一点,他就可以乱枪打死你。
在中国,家庭纠纷、夫妻吵架报警,警察往往是热情、礼貌、“不干预家事”,哭笑不得费尽口舌做和事佬,完事了还有人骂中国警察就知道和稀泥事。但是你真把她老公当家暴男抓走了,又得被她又哭又闹大闹派出所,还要在微博上给你骂出屎来。
在美国就简单了,夫妻吵架报警,直接连开七枪把丈夫打死,世界就清净了;我还见过更夸张的,邻里纠纷报警,警察杀过来不问三七二十一就把报警人乱枪打死,世界就清净了。
什么是人权啊?什么是法西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