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案第5(a)条很明确,美国国务卿应当与美国财政部长协商之后,向国务院提交一份“与前述外国人士开展重大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的名单”。
我不知道美国未来会怎么定义这个“重大交易”,但是我敢肯定,美国绝对不会因为这个法案去制裁中国各大国有银行与大型金融投资机构!
为什么?
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美国真要制裁中国各大国有银行与大型金融投资机构早就可以找无数个理由——
比如美国打算整死华为这没错吧,也给华为泼了无数脏水。
比如装后门“窃取情报”,比如有军方与政府背景等等,甚至为了整死华为宣布国家进入紧急事态,那么为啥不宣布制裁与华为有“重大交易”的金融机构?
原因很简单,美国真要制裁中国各大国有银行那差不多就是与中国政府宣战!
真当中国政府是吃素的?
而且中美关系还远未到这个地步。
所以,这个《香港自治法》本质就是立足于对中国与香港执行国安法的官员个人的制裁。
把与个人有“重大交易”的金融机构加进去就是希望增加这个“制裁”的分量,否则光是签证制裁有毛用啊,大不了不去美国旅游就行了。
有了这个“重大交易”的金融机构的关联制裁,这些官员未来做点什么国际投资,通过大型银行进行大额贷款等等都要受到限制——仅此而已!
其实也没多大影响,中国总有不怕美国制裁的地方商业银行,通过这些银行给这些官员提供金融服务也没有多大的区别。
一般来说,个人总比机构更容易规避政策的限制,所以,美国真要狠一点,应该对国安公署与国安委进行制裁,限制金融机构对这两个部门提供服务——
国安委与国安公署财务部总不能每天扛着一麻袋现金去办公吧?
但是,蹊跷的是,美国对中国一箩筐“制裁”绝大部分都是针对个人的——
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比如,美国真要对香港下毒手,完全可以实施以下手段:
——禁止金融机构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兑换美元。没有自由兑换美元的基础,港币的联系汇率就土崩瓦解,港币也就废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