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不修改基本法,在现有的基本法框架下,中央政府除了直接行使国防外交权力之外,正如中联办发表的文章《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应得到切实行使》指出的那样:“中央在对特区充分授权的同时,在行政、立法、司法,人权、财权、事权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保留了相当的权力;对授予特区的权力,也保留了指导、监督、纠错的权力。”比如基本法基本法第43条和第48条(8)款明确写明,行政长官须对中央负责以及“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别看香港一些势力闹得欢,香港局势的主动权一直在中央手里。只要中央认为时机得当,条件成熟,通过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可以打的牌很多。
中联办文章用较大篇幅阐述中央对基本法的修改问题,甚至明确到这样的表述:“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以及维护行政主导等相关方面,着手讨论基本法的修改问题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更多好戏在后头。
说明随着安全立法被列为人大议程,中央对于香港一国两制的实施问题上行使全面管治权的方式会发生很大变化,会从过去的相对消极向主动积极的方式转变。
“一国两制”保持50年不变,这是中央政府的承诺,但这不等于在“一国两制”的基本框架内,静态僵化的对待高度自治,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中联办文章也指出:“今年是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香港基本法实施也已经有23年。在二三十年的历程中,香港的现实状况不可避免发生了很多变化。“一国两制”已经进入了“50年不变”的中期,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逐步显现,必须因应现实需要,树立动态思维。”
这也是合理的。高度自治的解释权在中央,赋权范围由中央决定。这个范围应该根据自治权的行使情况,决定在基本法的框架内相对扩大自治权限还是相对缩小自治权限。对于澳门,就可以实行相对扩大的授权范围,这也是对自治主体的一种激励方式。
至于为什么要从基本法23条直接立法入手,除了前面提到的原因之外,是因为23条对于改变香港目前的被动局面,至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