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立法将采用何种形式?何君尧的微博透露,拟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后在港实施。根据基本法第18条,常委会可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这里提醒注意的一点是,香港的自治范围是是由基本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可以通过对基本法进行修改,调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比如,也可以在国防、外交之外,把国家安全事项独立出香港自治范围,由中央直接立法,直接设立机构负责实施。注意到议程第五项是除了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之外,还涉及执行机构。这里的想象空间很大。
考虑到香港法院的复杂情况,在香港的现有体系之外,由中央派驻机构负责国安法律的实施,并非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需要,可以视情况而定。
是单独设立机构还是授权给香港现有的体系内机构行使,这个谜底很快就要揭开,但可以肯定的是,香港因为立法长期缺位而没有安全防护墙的时代就要过去了,境外反华势力和香港分裂势力合谋乱港而没有付出相应代价的时代就要过去了。
这是香港回归之后的大事件,是香港从治到乱转向从乱到治的转折点,也是中央在“一国两制”框架内更加积极的行使管治权的重要信号。
在香港回归祖国的近23年里,国家安全始终是突出短板,这个短板在关键时刻会成为致命的隐患。这个短板就要堵上了,这是扭转香港局势,把握主动权的关键一招。
中央政府出于对香港的高度信任,给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框架内最大限度的高度自治权,除了国防和外交,中央政府很少介入香港内部事务,但这不等于中央政府对香港的事务没有管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