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周知,基本法23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完成,也知道23条立法在香港长期受阻,但有不少人以为香港的国家安全立法只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在立法长期无法完成的情况下,中央只能继续等待。这是一种重大误解。理由:
就基本法23条立法来自全国人大的授权。从法理上讲,授权是一种单方行为,可以单方面授予,也可以单方面撤销。
基本法23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因23条立法涉及国家安全,而不仅仅影响香港本地稳定繁荣,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授权立法的责任主体,应该“积极履行有关宪制责任,尽快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立法。”而不应该使该项立法长期受阻,更不允许无限期停滞不前。中央可以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无法完成委托立法事项,导致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由全国人大直接进行基本香港国家安全的立法。
这与坚持“一国两制”50年不变的承诺并不冲突。这里的不变是指一国两制的基本制度,基本框架不变,但不等于在长达50年的“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具体的法律和政策不能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做一些适当调整。这非但不影响“一国两制”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的实施,反而有利于更好的实践“一国两制”;并不违反“一国两制”50年不变的承诺,而是为了更好的履行承诺。
而且,退一步讲,在香港因为国家安全立法长期缺位,本地繁荣稳定和国家安全遭受重大威胁,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还可以根据基本法第18条规定,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香港一些势力在境外势力的支持下,挟洋自重,以为继续阻挠23条立法,就可以继续乱港反中以最终达到目的,这是错判了形势。
他们以为自己占据了主动,就可以继续将军,把中央的充分授权当成可以跟中央叫板的资本,把中央给予香港自我纠偏的机会,当成自己可以得寸进尺的砝码,上帝要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在此情况下,由全国人大就国家安全在香港的实施进行立法,合法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