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们在行动上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惩罚力度。我建议:
第一,可考虑修改《反分裂国家法》,将对台工作的最新思想和研究成果吸纳进去。
该法从制定到现在已经15年了,形势和具体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要与时俱进,将一些条款进一步细化或修改。
比如,该法提出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但比较模糊、笼统。
现在可以明确哪三种情况,什么样的人和团体应界定为“台独”分裂势力,什么样的言行应被列为“台独”分裂事实?
“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有无定性和定量标准?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界定为“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