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修法后变成“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例假日可在14天週期內調整,不受只能連上6天班限制。”
所以如果雇主安排本周一休息一天例假日,最长可以工作12天(包含2天休息日雇主安排加班),直到下个星期日才能休息。
那么蔡政府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理由是大部分台湾人(其公布调查为60%)希望通过加班和兼差来获取和提升收入,所以放宽加班限制,让台湾人通过延长工作时间要实现薪资增长。
同时又认为企业加班费支出过高,要减轻中小企业的压力,所以取消”做一得四”,什么是做一得四呢,就是加班不满四小时一律按照四小时计算加班费,四小时到八小时一律按照八小时计算,以此类推,而在修法后变更为核实工时计算,加多长时间算多少小时。
多说一句,台湾的加班费计算真的不厚道,大陆周末加班都是2倍工资,而台湾本来“做一得四”的加班费好歹还和大陆差不多,现在取消了之后加班费只按照前两个小时1.33倍,高于两小时的加班费按照1.67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