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还没完!
美国未经授权、未经同意在一个主权国家,击杀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军事将领,这究竟是不是违反国际法?违反了什么国际法?等等,这些原则性问题需要捋清楚。
美国至少犯有“五宗罪”,别人不说我们来说。
一、美国使用武力暗杀他国军队高级军事将领的行为,违背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苏莱曼尼作为伊朗最高级别军事将领,对其进行攻击自然构成了对伊朗军队和国家的攻击。《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当今世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也是一项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这项一般性禁止规定有两个例外情形:一是《联合国宪章》第42条规定的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行动,在本案当中显然没有任何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二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作为行使国际法上自卫权的基本条件,自卫应当发生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此外自卫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美国很难提出任何实质性证据来主张其斩首行动符合自卫权。美国并没有受到任何武力袭击。即使按照美国主张的预防性自卫标准,至少到目前为止,美方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明伊朗构成迫在眉睫的潜在威胁的实质性证据。
美国此次动武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其在虚假情报支持下于2003年对伊拉克动武的行为,最终结果表明伊拉克并没有任何美国指称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