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界限
一个国家,连记者进行采访,连被采访人进行发声的机会和渠道都堵塞了,还何来言论自由?
除了这次刘晓明大使的回答被英国主持人屡次打断外,最能让人联想到英国有所谓的“言论自由”的事,应该就是之前的“大货车偷渡案”了。
在全世界都未对39具遇难者遗体的国籍问题作出表态的时候,惟独英国媒体跳出来,开始大肆宣扬这些遇难者都是来自中国的偷渡者。
可是最后的结果呢?英国人的脸被打的啪啪的!
西方所谓的言论自由就是一个“笑话”!
其实,关于言论自由,西方有一个《约翰内斯堡原则》:
1995年10月1日,总部位于伦敦的非政府组织“第19条”和国际反新闻审查中心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一次国际性会议。
该会议就西方所谓的言论自由,达成了一项原则:即《约翰内斯堡关于国家安全、自由言论和获取信息自由原则》。
但事实上,《约翰内斯堡原则》并非是被全球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它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只是民间学者对其的一种解读,仅仅如此。
而被各国普遍承认,且具有法律约束性质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指出: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及公共卫生道德,是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之一!
换言之,一切以违反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言论,是彻头彻尾的违反行为!
无独有偶,11月27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在联邦议院发表演讲时,也非常肯定的提到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