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势与当前数字经济发展显现出极不均衡的特征密切相关。
全球数字经济领先的国家,除了美国,也有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报告,中美两国占据全球70个最大数字平台市值的90%。若就通信和通信技术部门的附加值而言,中美两国加起来占据世界总量的40%。
欧洲在数字平台市值中的比重仅为4%,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总和仅为1%。而若具体到各个互联网巨头公司,当前7个“超级平台”——微软、苹果、亚马逊、谷歌、脸书、腾讯和阿里巴巴,占据了全球总市值的2/3。
从上述数据中,我们便能深刻体会到为何法国等国家正在大力推动开征数字服务税,为何美国表现得如此激烈——这一征税标准所覆盖的美国互联网公司的数量显然更多,需付出巨额税款。
那么,各国是否有权征收数字服务税?
这一做法是否符合WTO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