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企业过去确实用白条做过账,所以,白条作为凭证理论上是可以认为是企业默许的行为。
所以,最后司法机关也奈何不了这个人,只能无罪释放。
这就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
大家想一想这个案例,这个副总无罪释放之后,会不会去起诉企业诬告?
他不会!
因为他挪用公款是事实!他能够脱罪不过是利用了企业的一个财务漏洞而已,如果事情搞大,来个全民舆论审判,这个人不仅告不倒企业而且绝对只能身败名裂。
这就是李洪元在赢得全国舆论同情的情况下,言辞闪烁不愿起诉华为的原因!
因为华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是掌握着足够的证据的,这些证据虽然最后不能定李洪元的罪,但是同样能保护华为——华为没有构陷与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