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把柄,虽然够不上违法,但违背公司的内部制度,所以公司在几个月后发现,调查处理了主管。那么从流程上来说,这笔钱的损失需要有个说法,公司就报警。只是,职务侵占是够不上的,公司不是适格的报案主体,敲诈勒索罪的话,受害人是何某某,不是公司。这也是为什么《不起诉决定书》上写的受害人是个人而不是公司的原因。以上推理若有错误,欢迎李洪元指出。
该事件的起因是公司发现问题,但后期完全是何某某个人名义与李洪元的矛盾,一个是敲诈勒索受害人,一个是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报案没错,不起诉也没错。错在哪?就是那个逮捕。若不是关押这么久时间,一直是取保候审状态,最后不起诉,也不至于有如此轩然大波。
羁押时的证据标准,和不起诉的证据标准是不一样的,后者更高,所以检察机关后来遵循严格的证据标准,作出了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也就是存疑不起诉。司法有了结论,华为也不能评判,质疑这个结论。但是认错,错在哪呢?明明被人搞走了几十万,哑巴吃黄连,只能隐晦地表达,让李洪元起诉,因为只有李洪元起诉,才有可能把事情查得更清楚。
有人明白了这层逻辑关系,所以不但支持起诉,还要资助李洪元起诉。在盲目的围观者中,只有少数人是清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