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公布的301调查报告中,美方认为中国使用合资要求、股比限制和其他外商投资限制来强制或迫使美国企业转让技术。这种情况肯定是存在的,但这却并不等于是不合理的规定。换个角度来说,美方企业甘愿在中方的“强制下”转让技术,说明有大利可图,否则就没必要与中方合作。这是你情我愿的事。
对外来投资采取某种方式的限制,这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投资法中都有规定。而目前美国和欧洲的相关投资法规中,对中方的设限程度远高于中国的限制。
其实,所谓的强制技术转让问题,实际上指的是美国的投资和技术,可以自由不受限制地进入中国市场。其目的是想通过技术来控制中国制造。美国是想最大程度上的要自由度。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和强制技术转让才分开了谈。
尽管如此,中国新“外商投资法”,还是进一步放宽了外来投资限制,或者说扩大了对外开放。这应当能够满足于外来投资的需求。在强制技术转让问题上,美国可能会要求一些特殊于其它国家的条件。因此,只能列为第二阶段来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