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港英政府宣称这是亲北京团体策动的“反英抗暴”斗争,试图推翻总督戴麟趾爵士(David Trench)及其政府。
于是,港英政府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跳过立法局(今立法会)颁布了多条紧急法令,当中包括禁止游行集会和示威抗议、禁止“非法广播”、严禁张贴“煽动性传单”,凡三个人以上聚集即可检控“非法集会”罪。
从当时来看,为了扩大警权,以便让他们逮捕、搜查、封闭场所、检控工作更为迅速,港英政府在六七暴动期间根据“紧急法”主要颁布了5个紧急法令:
“防止煽动性言论”紧急条例(1967年5月24日)
“防止煽动性标语”紧急条例(1967年6月1日)
“防止恐吓”紧急条例(1967年6月24日)
“九项紧急法令”(包括:1.虚伪报告之散播;2.检查武器之权力;3.内庭不公开审讯;4.启封或封闭屋宇之命令;5.表明身份;6.驱散集会之权力;7.阻碍罪行;8.集会罪行;9.破坏罪行。)(1967年7月20日)
“修订一九六七年紧急(主要)规则第四十条条文”,任何获授权人员,不需持有搜查令,可进入屋宇,车辆或船只,搜查任何武器或军火,同时可截查可疑人物;此外,任何人如获悉别人藏有攻击性武器者,须向警方检报(1967年7月22日)。
当时的港英政府,还根据这些紧急法令查封几家亲北京报馆,并将报社社长等判罪判囚,引发中国向英国提出外交抗议,并最终演变成1967年8月22日晚于北京发生的火烧英国代办处事件。在六七暴动期间,石中英刚刚完成中五会考,当时他只有16岁。他回忆说,“工人罢工、跟警方爆发冲突,我看在眼中,内心躁动不安。同学说不如做些宣传单于开学时派发,我负责写写文章和印刷。”
就是这张宣传单,令他换来囚犯编号YP28171。他被控“藏有煽动性标语”,入狱18个月,在属于高度设防的赤柱监狱服刑,终生留有刑事案底。他说,“这很荒谬,我只写了数句爱国无罪、抗暴有理。判刑18个月,我无话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