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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如今备受关注的香港“紧急法”,其实是1922年通过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港英政府期间,它就曾被启用过。
当时,英国在香港的殖民政府订立这一法律的背景,是香港海员要求英资海运公司加薪却没有成功,然后演变成一场海员大罢工。时任香港总督司徒拔爵士(Sir Edward Stubbs)认定以非常大总统孙中山为首的中国(广州)政府受到了苏联布尔什维克思想的影响,在幕后策划罢工。
而香港最近一次启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是在1967年“六七暴动”时期。
当年4月开始,位于九龙新蒲岗大有街的新蒲岗塑胶花厂发生工潮;5月,新蒲岗塑胶花厂的劳资纠纷开始升级并政治化,冲突愈演愈烈。部分工人阻止工厂出货,场面紧张。
1967年5月6日,防暴警察到场戒备,但在厂外的工人不但没有散去,还与在场警察发生冲突,21名工人被警方逮捕,还造成多名工人受伤,聆讯后更有8人被判入狱。工会代表前往警署亦被扣押。
5月7日,工人与其他支持者上街集会示威。警方施放催泪弹及木弹驱散示威者,拘捕127人。5月11日,新蒲岗塑胶花厂工潮演变成暴动,工人聚集在新蒲岗街道外,与警察对峙,又用石头和燃烧瓶袭击警员。
当局鉴于事态严重,于当晚宣布东九龙实施宵禁,所有后备警员取消休假候命,事件中有百多人被捕,并造成两人受伤。
之后较大型的冲突,包括5月22日的中环花园道事件、6月6日太古船坞暴动、7月8日沙头角枪战等。由7月12日起,冲突中开始出现俗称“土制菠萝”的炸弹,其后暴力事件持续升温。暴动直至当年年底才大致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