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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紧急法?
“紧急法”即香港现行法例中的第241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旨在授予行政长官与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订立规例的权力。因此一些法律人士认为,“紧急法”是特首和行政会议通过法律手段止暴制乱的“尚方宝剑”。
从官方文件看,“紧急法”授予了行政长官如下权力:
在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而不需通过立法会。
比如可以实施戒严、禁止示威者蒙面等,也可拘捕乱港人士,对标语甚至不良媒体做审查。
除了不得采用死刑,对这些临时紧急立法所规定之罪行,可规定最高判处终身监禁(无期徒刑)。
法律界人士特别指出,港府可以依据“紧急法”禁止示威者蒙面,这一条尤其引起舆论关注。我们看到,近来一些暴徒行为猖獗,但他们蒙面施暴,看不清脸,这增加了事后依法追究他们的难度,使得这些人造成极大破坏后,竟然无需承担责任和后果。这条禁令将把施暴者晒到众人的眼睛和各种镜头之下,能够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而且现在国际上最少已经有十三个国家早已立法禁止蒙面示威,包括德国及意大利等欧洲国家,还有加拿大和美国十多个州都有类似法例。
【提问】:如果真的动用“紧急法”,舆论会有怎样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