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模式经验之四:
劳资共决制度
劳资共决制度是植根于德国经济史的重要制度,是德国劳资双方能够共享经济发展收益的基石性制度。
1951年,西德联邦议院通过了《关于采矿业和钢铁制造业雇员在其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行使共同决策权法》,这是劳资共决制立法的开端。
此后通过的《企业基本法》在1971年被修订,赋予职工委员会更多的共决权(包括工作岗位管理权和劳动过程规制权)。
1976年,针对雇员超过2000人的股份公司制定的《雇员对等共同决策法》生效,雇主联合会不能接受,诉诸联邦宪法法院,但于1979年被驳回。联邦宪法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基本法》中关于财产的社会义务条款。
根据德国联邦劳工与社会事务部2018年披露的一项资料,企业职工委员会在若干方面享有共决权,包括关于内部规则和员工行为方面的问题;设定劳动时间,引入短时工作或加班;确定带薪休假原则和休假时间表,当雇主与员工无法就员工休假达成一致时做出决定;引入或应用监督员工行为或表现的机制;根据法律,当提出措施防止职业事故或疾病,或当涉及健康保护问题时;当分配公司住宅或腾退时;有关薪酬构成,设计薪酬制度,或设定计件工资和奖金率或类似绩效相关报酬的问题;制定团体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