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模式 VS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
莱茵模式是对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否定。它贯穿整个德国近现代史,并对欧洲大陆乃至东亚都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919年《魏玛宪法》明确拒绝了“自由放任主义制度”,提出“为了公共利益的”私有财产社会公益义务。德国经济学家阿尔伯特·亨塞尔认为,《魏玛宪法》对所有经济活动都给予了“社会条件限制”,它虽未与占主导地位的缔约自由正面对立,却对其进行了实质性修正。现行的德国《基本法》(相当于德国的《宪法》)第14条仍然规定:“财产权负有责任,对财产的使用应当同时有利于公众利益。”
阿贝尔斯豪塞认为,德国经济这种自治、自我管理的状态对企业家提出了很高的道德要求。德意志帝国时期的经济学家古斯塔夫·施莫勒把社团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意义”看作是对共同利益必要性的认识。
信奉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企业家对此则不以为然。美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在一个自由经济体系内只存在一项责任:企业家在领导企业遵守既定规则——即自由的市场竞争规则、不欺诈、不弄虚作假——的同时必须将稀缺的资源用于获取最多利润,即实现投资回报率的最大化。但阿贝尔斯豪塞认为,在德国的固有观念中,企业家的特殊责任在于,在体系的框架内以保障这种体系功能的方式使用或支配自有财产并使其结果为“公众福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