裤子第四宗罪
冯小刚涉嫌强奸妇女多人。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进行严厉的处罚。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被侵害当时无反抗表示,就不认定为强奸罪。
冯小刚连续作案,在二十年间利用职务权力和从属关系强奸女性数十名甚至上百名,情节算不算严重?
请问冯裤子:自称让你舒服半年的《芳华》中的六个冯女郎,是心甘情愿让你“舒服”的吗?她们,有没有受到你的胁迫?
当记者问“徐大肚量”徐帆担不担心冯小刚身边的“小妖精”太多时,她有感而发地答道:“以前很担心,但后来就不担心了。他不怎么着,人家生往上闯,那你说这怎么办;人家跟勇闯夺命岛似的拼命,这怎么弄啊……到了后来就觉得,反正我们家这是男的,吃亏的不是我们。有一个算一个,倒在我们家枪底下,我不吃亏。”
好一个没有底线的贤良悲哀的主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