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国检察官对自然人的起诉类似,对企业的诉讼也是采取同样的手段,一旦怀疑企业行贿,就会和涉案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取得联系,一个选择是认罪缴纳罚款,99%的企业都会选择这条路,一个选择是企业反抗走诉讼(在皮耶鲁齐研究的几百个案件中,只有2个企业选择抗诉),但是这样风险很高。更为有趣的是,在皮耶鲁齐的研究里面,美国司法部对于美国本土企业的反腐败诉讼,大部分时候是发生在该美国企业已经在海外被其他国家起诉之后,
这个时候美国司法部出面对该美国企业进行诉讼,随后宣布收回“调查权”,由美国法院对该美国公司的情况进行处理,这样就可以减少该美国企业在海外被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
实际上司法部对本国企业的起诉,反而成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免遭外国高额罚款的手段。另外一个是,在美国司法部对全球企业的起诉案例里面,一旦企业认罪,美国司法部在99%的情况下不到10天就发出罚款通知。
而阿尔斯通进行认罪谈判并达成协议后,美国司法部却拖到法国政府、当事公司均通过通用电气并购手续才开出罚单。
这不得不猜测为美国司法部把罚款金额作为一张牌,如果被通用收购那么就可以减少罚款金额,如果不批准被收购就开出高价罚单获取利润。更为重要的是,阿尔斯通与美国司法部谈判时,通用电气的人居然一起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