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新中国成立之初,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只承认常凯申不承认新中国,你去法院起诉中国大陆政府欠你钱,但你明确的指出,这个中国政府在台湾,你不承认在大陆的是中国政府。你拒绝承认新中国的时候已经确定了一件事,这些债务与新中国无关。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你说某人欠你钱......但你说这个人不存在。然后你说这个你确定不存在的人欠你钱?
第四条:也是结合第一条来说的,两拨人打架,你借钱给其中一方让他去打另一方,结果找你借钱的打输了,你去找打赢的家伙要他还钱......现实中你这样去要钱基本上都是会被打得你亲妈都不认得你的。
第五条:说到一直到1937年,国民党政府还在赔给日本人庚子赔款,准时赔钱,从无拖延。
就是到全面抗战爆发以后,还给了两个月的赔款。
这里就有很多讨嫌的其他东西牵扯。37年战争全面爆发之后,中日并未相互宣战,不论中日都拒绝宣战,也拒绝断交。事实上已经打得尸山血海了,但双方均不肯宣战,不肯断交,这里面双方都考虑到依据国际法宣战断交之后,会面临的禁运问题,一个缺乏生产能力,一个缺乏资源,宣战后被禁运都会很痛苦。直到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民国政府没有了被禁运的后顾之忧,才对日宣战。
既没有宣战也没有断交。从法理上来说,这钱确实还是要还,不过打了两个月 没有和平的可能了,民国政府还是不还了。至于法理不法理。那就不在考虑范围内了。因为全世界都看到了没有和平可能,这时候不还钱不会影响信誉度的。
对一些小国家来说,不还钱后果还是很严重的,比如阿根廷。
这个国境线狭长的南美国家曾经接近于发达国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