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被指随意重启侦察程序
2016年8月26日,郑绍鑫案重审第二次庭审,公诉人提交汕头公安局新补充的三份书证,证明警方对GPS的鉴定,检材合法,鉴定有效。
李肖霖对此称,8月2日该案重审第一次开庭时,郑绍鑫已作最后陈述,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最后陈述”是法庭开庭审理过程的终结,法庭只能够依照到庭的证据进行宣判,不能再启动侦察或者补充证据的程序。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李肖霖据此认为,上述新证据根据程序法的规定来讲是无效的,法庭审理当中如果出现需要补充证据的情况,要在审理当中由公诉机关提出申请,由法庭批准中止审理进行,启动补充证据的程序。但本案一直到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公诉机关都没有提出来这样的要去,庭后私自重启侦查程序,于法无据。“这种做法显示了控方行使权力的随意性。”
律师提出这一质疑后,公诉人一度请求休庭半小时。恢复庭审后,公诉人回应称程序合法,审判长随即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公安局纪委书记GPS跟踪举报区委书记一事,在汕头当地引发的话题至今仍未消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