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了,最终英国也没敢这么做,因为如果真要撤走所有大法官,固然能给香港制造一些麻烦,但是英国在香港最后的“棋子”就彻底丢掉了,以后对香港就再无任何影响力了。我相信,我们现在正在“拔”英美留下的最后的“棋子”。
分析到这,大家或许就能理解美国的法律体系了,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的权力是异常大的,因为他仅仅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就能定一个人的罪。
这种法律体系有优点,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法官的权力过大。
怎么才能限制一下呢?
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所谓的“陪审团”制度。
什么叫“陪审团”?
简单的说就是:法官在判案的时候,防止自己的主观影响太大,所以找了一帮老百姓参与判案,即所谓的“陪审”。
陪审团虽然不能决定最终的审判结果,但是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是肯定要参考陪审团的意见的。
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可以在任期内(一般4周)审理若干起案子;
小陪审团则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小陪审团一般由6-12人组成,一案一组。
陪审团成员是如何诞生的?
陪审团中的成员都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都是普通老百姓,等同于随机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