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采取的是联邦制,权力由三个部分构成,它们分别是以总统为代表的政府、以议员为代表的国会和以法官为代表的最高法院,这三者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制衡,即所谓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美国政府的权力非常大,战争、贸易战等都是美国政府发动的,因为美国总统是三军总司令,美国政府也拥有大量对外的权力……
在大家的印象中,美国国会的权力也非常大,它不仅仅控制着美国的财政权和人事任命权,它还经常否决美国总统制定的对外政策,《与台湾关系法》就是美国国会制定的一部国内法,《伊核协议》的审查权也是美国国会制定的!
在大家的印象中,美国法院存在感不强!
但是,最近美国高等法院做出了三件大事,让我们见识到美国高法的厉害之处!
第一,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3的票数,判决纽约州“限制公民在公共场所持枪”的法令违宪。
1913年,纽约州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民众不能随意携带枪支外出,除非有正当理由。但最高法院表示,该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即“人民持有并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二,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女性堕胎的权力不再受到宪法的保护。
这件事在美国引起了巨大的动荡,到处都是游行、示威的“美丽风景线”,拜登将这个裁决形容为“使美国倒退了150年”。
第三,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3的票数裁定联邦政府机构不能对发电厂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广泛设限。
这件事发生以后,拜登再次发表讲话,称这项裁决是“另一个旨在使我们国家倒退的毁灭性决定”。
大家看看这三件事有没有什么联系?
从表面上来看,这三件事中有一起是州政府违背宪法,有两起是联邦政府违背宪法。所以,美国高等法院对其进行了“拨乱反正”。
它们的共性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