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香港发生了“吴嘉玲案”,随后引出了香港永久居民的问题。
香港终审法院对“居港权”做出判决,认为:
1,香港永居居民,在大陆所生的子女,也都自动拥有“香港永居权”。
2,无论这个香港永居的父或母,生孩子前是否持有单程证(港澳通行证)。
3,也无论这个香港永居的人,生孩子前是否结婚了(以前有不少香港人来大陆找二奶,那生的就都是“非婚子”)
香港终审法院认为,只要孩子父母的一方拥有香港永居,不管是不是结婚生子,孩子都拥有香港永居。
这是香港终审法院对“孩子拿香港永居”的判决,但是法院的这个终审判决,却让香港特区政府很不满。
根本原因是,回归前香港人来大陆找女人,非婚生子,或者其他情况的生子,这样子的子女数非常多。
香港政府统计,大概有160万这样的孩子在大陆,却没有“香港永居身份”。
如果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执行,就代表着大陆这160万子女,可以获得香港永居,而进入香港生活。
乍一听,这对大陆孩子不是好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