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历史事件发生于1972年:
1、德州两位年轻的女权主义者萨拉·威丁顿和林达·科菲试图挑战当时的堕胎政策。
2、她们选中了一名希望堕胎的21岁女子,化名为简·罗(真名为诺玛·麦考沃伊,是一名底层服务员,她薪水微薄且居无定所,意外怀孕但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不得已只能选择堕胎)。
3、韦德是当时的一名检察官,保守派代表,堕胎禁令的守护者。
4、罗起诉韦德,堕胎禁令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和人权。
5、美国最高法于1973年裁定得州堕胎禁令侵犯了妇女的“正当程序权利”,确认女性怀孕的前三个月享有不受州法干预,可自行选择堕胎与否的宪法权利。
——“罗诉韦德案”的本质是确认了美国的堕胎合法化:狭义上,是女性在堕胎权益上的“里程碑”案件;广义上,是女权运动史上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把是否生育的权力还给了女性。
因此该案件成为美国现代社会最具影响力的里程碑式判决。从这个角度讲,把“罗诉韦德案”上升为“等同于第二次内战”的高度,并不为过。
这种情况下,这次最高法院裁决推翻了“罗诉韦德案”,相当于间接剥夺了女性生育权。这在以“人权”和“自由”为信仰的西方,引发的强烈冲击就能理解了。
为了更准确地描述这次裁决形成的冲击,这里还要简单回顾一下美国反堕胎史。
从北美殖民地时期到19世纪初,胎动前的堕胎是生活中稀松平常的事情。人们接受怀孕初期的堕胎,法律更没有禁止此类行为。
那时现代专业化医学尚未兴起,妇女们往往在家中自行处理,或请经验丰富的人帮忙。最广泛的堕胎方法:饮用一种混合芦荟、薄荷油和沙地柏汁液的药剂,从而刺激身体引发流产。
美国历史上出现过好几轮反堕胎浪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