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有关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由2013年的9万多件,发展为2015年的近14万件,进而到2019年的31.9万件。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为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另一方面,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由此,朱列玉认为,这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有效打击醉驾行为才应该是法律核心目的。
从法理层面来看,朱列玉介绍,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应当根据一定规则控制处罚范围和程度——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在很多醉驾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产生实际危害,也没有制造特别难以容忍的危险,其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危害社会的恶性。”
他认为,若事实上客观未造成实际危害、主观无明显恶意的情况,可以通过惩戒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方式抑制其再犯。对醉驾情节严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用刑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