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分很多种。有人出于一时“义愤”去攻击他人,如德阳案中,一些人先去攻击女医生,后又调转枪头攻击与女医生冲突的未成年人;有人长期在网上对他人品头论足,借着虚拟账号的庇护出言不逊;有人起哄架秧子,此前某主播直播喝农药自杀,看客们就起哄“喝啊”“快喝”,最终酿成恶果。
还有的喜欢“人肉”他人、肆意暴露他人信息和隐私。如香港修例风波中,“黑暴”者将警察及其家属的住址、工作地、子女学校等信息放网上,引同伙前去攻击。
这些在网上施暴的人,可能在现实中,因各种社会关系和道德约束,表现得像个“好人”“老实人”,但上网遇到某种触发条件,一下子就“出口成脏”,不惮以最恶毒的语言和揣测攻击素未谋面的对方。
那一刻,这些人似乎觉得自己占据了真理和道德高地。借着网络匿名的庇护,他们觉得法不责众、有恃无恐:“我不就是骂了他一句嘛,至于自杀?”“像我这样评论的人多着呢,为什么不去指责他们?”
基于过往案例和恶性事件,有不少律师和业内人士呼吁,应当及早对网络暴力立法,包括实名制注册、平台管理和约束、责任追究和法律适用等。
这方面也有不少探索。例如欧洲一些国家禁止网络平台上出现煽动种族歧视或纳粹言论,一旦出现,除了追究言论涉事者责任,还要重罚平台,甚至追究刑责,倒逼平台负起管理责任。
这不是苛责,因为正是通过平台,才让那些极端言论有了发出和放大的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