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主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如果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介绍,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类型和范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查,起诉书中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同时保护被告人辩护权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兼顾。”陈永生说,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允许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审判,是打击犯罪的需要。同时,赋予被告人充分的诉讼权利,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利,从而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
陈永生认为,缺席审判制度同时规定了大量保护被告人的制度,尤其是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辩护权,这不但有利于确保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能够被提交到法庭上,也能使法官兼听则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关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细则,《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此外,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王鹏认为,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针对缺席审判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规定,保障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规定有权获得辩护,也明确规定了程序告知、文书送达制度、委托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规定、判决书送达以及上诉制度,从审理程序上保障其合法权益。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良君表示,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只有被告人知道被指控了,才可能行使后续的辩护权、参与权和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