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腐败官员潜逃境外一类案件如今有了对症之药。
2021年12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贪污一案。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嫌腐败的官员外逃,则很难追究其刑事诉讼责任,很难对其非法获得的财产进行没收、追缴。
在追逃引渡和司法协助方面,程三昌贪污案被视为刑事案件中缺席审判的参考案例。
“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 一审开庭
程三昌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国外。
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三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
2002年2月8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程三昌贪污案成为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
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披露,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程三昌后,程三昌未按要求到案。其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分别出示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程三昌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代其宣读了最后意见。
程三昌贪污案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介绍,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但是一些涉嫌腐败的官员已经潜逃境外,并卷走大量资产。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刑事审判通常必须是“对席”的——只有被告人到庭,才能进行审判。
因此,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嫌腐败的官员外逃,就很难追究其刑事诉讼责任,很难对其非法获得的财产进行没收、追缴。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外逃贪官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在缺席审判制度的制度设计上,首先要求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审判条件,并将开庭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若没有委托,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