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们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并简单装修后给陆老太无条件居住,同时李某需承担对陆老太的赡养义务。
然而,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奶奶,年逾七旬的陆英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2020年2月,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
李某偶然得知奶奶已将房屋出租并搬至养老院,她认为调解协议已明确奶奶放弃该房屋所有权,奶奶虽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与奶奶沟通的情况下,李某将租客诉至法院,并增列奶奶陆英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租客立即迁出。
陆英表示,搬到涉案房屋后,孙女李某从未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自己无人照顾,为了贴补养老院费用才出租房屋。其认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时,明确房子登记到孙女李某名下,但其有权居住到老,也有权出租。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老人和租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通过中介居间达成的,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老人是被拆迁安置对象,出租时的案涉房屋状态也显示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补贴养老费用也符合常理,所以租客有理由相信老人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人民调解协议明确该房屋交付陆英无条件居住,“无条件居住”从词义角度看虽是对使用方式的限定,但在日常用语中与“无条件使用”具有相同的内涵,所以李某除房屋所有权外,已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让渡给其奶奶。
最后,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李某的行为及诉讼主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也违反了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