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
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内容为: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有关国防动员以及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军地职能配置、工作机构设置和国防动员资源指挥运用的规定。
具体办法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所谓国防动员体制,又称“战争动员体制”,是指国家为实施战争动员的领导和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及互相关系的制度。
目的是保障在必要时使全国或部分地区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国家制度由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把战争潜力转化为战争实力,集中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
结合当下背景,这次改革的用意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