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可能也是很多法律学者不愿意提起的,腐败分子被判处徒刑之后,为了解决他们的待遇问题,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虽然犯罪分子都必须在监狱改造。但是,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一些腐败分子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被判处徒刑之后,他们生活待遇往往会和其他犯罪分子不同。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考虑到他们曾经为国家作出过贡献,因此,无论是监狱管理部门还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狱执行过程中都会通过特殊的途径和方式,为这些犯罪分子提供生活上的便利。
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召开会议,就监狱执行问题进行法律监督,但是,不可否认,高级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逍遥法外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私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不时会出现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高级干部。这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在中国这样一个身份社会,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患无穷。
可以这样说,判处死刑,是最严厉的处罚。但是,判处死刑必须张榜公布,必须让社会各界充分意识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后,后续处理结果会非常严厉。假如出现类似于我国云南省那样的判处死刑之后仍然可以走出监狱的现象存在,那么,中国司法尊严荡然无存。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解决我国犯罪问题,特别是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问题,只能判处死刑。当然,判处死刑必须张贴布告,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将犯罪分子的所有罪行张榜公布,并且鼓励群众揭发犯罪分子留下的财产,举报犯罪分子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犯罪分子不再心存侥幸,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些企图犯罪的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打消念头。
笔者的建议是,凡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公职人员,处理结果都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动群众形成反腐败的磅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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