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条很霸气。
注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但包括在中国境内的组织与个人,也包括中国境外的组织与个人。
对于中国境内的组织与个人执行中国政府的法律当然没有问题,那么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组织与个人,这个条款就是逼着它们选边站——
是执行美国的决定,还是执行中国政府的决定?
如果境外的组织与个人选择执行美国政府的决定,那么,它将面临中国政府的打击——
最坏的情况就是成为反制清单的一员,连累全家以及名下企业与工作单位。
中国不但是现在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还是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大国,谁敢保证自己全家以及所在的企业永远不会与中国发生联系?